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各縣(市、區)財政(稅)局,省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做好我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及我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管理工作,保證管理工作的平穩過渡,現將該文件轉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執行。
一、關于評審專家庫建設。省財政廳將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立“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停止本地區專家的入庫選聘工作。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牽頭開展本地區現有專家庫的清理整合工作,具體如下:
(一)梳理并摸清本地區現有專家庫及專家情況;
(二)依照所屬地區統一規范納入我省現有專家庫名稱,例如:廣州地區專家庫命名為“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廣州)”,其他市以此類推;
(三)已將專家庫移交(或納入)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以及尚未整合納入我省現有專家庫的地區,應通過信息數據對接等方式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專家信息傳輸至“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現專家信息的互通互聯。
二、關于評審專家選聘。省財政廳將于近期開啟“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入庫端口(具體時間待系統升級改造完成后另行通知),各級財政部門應做好本地區專家申請入庫相關協調組織工作。為便于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申請人的資料遞交和資料核對,申請人可將申請材料報送至所屬地區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應嚴格依照財庫〔2016〕198號文第六條、第七條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核對,確保原件與復印件及“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填報上傳信息準確無誤,并出具本部門核查核對意見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選聘評審專家。
申請人除需按照財庫〔2016〕198號文第七條規定提供材料之外,還應遞交: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本人信用記錄,并提供查詢結果紙質文件。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專家檔案管理工作。目前省發展改革委正牽頭擬定《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檔案管理辦法》,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正式印發后的有關辦法對本地區專家檔案進行管理。
三、關于評審專家抽取。省財政廳正對現有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完善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系統。為保證目前我省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開展,各地區可在新系統正式啟用前暫按現行專家抽取管理規定抽取專家。
四、關于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目前省發展改革委正牽頭擬定《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酬勞暫行標準》, 正式印發后政府采購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將按照該標準中的評標評審費標準執行。在該標準未印發前,采購人、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暫按照本地區現行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予以支付。非駐穗省級預算單位應參照本單位所在地或評審活動所在地標準支付專家勞務報酬。
五、關于評審專家解聘。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法履行對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如發現存在財庫〔2016〕198號文第十一條規定專家解聘情形,各級財政部門可提出建議并將涉及擬解聘專家的資料書面報送至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按財庫〔2016〕198號文相關規定對專家予以解聘。擬解聘專家資料主要包括:不符合專家條件或專家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意見,或專家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申請書等資料。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611/t20161128_2467658.html
廣東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29日